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规定维护龙井品质
为进一步规范龙井茶分装、委托加工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行为,保证龙井茶产品特质,维护龙井茶品牌声誉,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根据《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制定了《分装、委托加工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并于11月30日下发通知,向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疑问、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向反馈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联系人:陆德彪,电话:0571-86757912。
附:分装、委托加工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
根据《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龙井茶法定产区外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龙井茶法定产区外的以分装或委托加工形式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企业。
(一)龙井茶分装企业:即位于龙井茶法定产区外的非茶叶生产县(市、区)内,从事龙井茶分装的企业。
(二)龙井茶委托加工企业:即位于龙井茶法定产区外,通过委托龙井茶法定产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加工龙井茶的企业。
二、许可形式
根据申请企业的资质条件,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分别以龙井茶分装或龙井茶委托加工形式,许可其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龙井茶分装的企业资质条件
1.企业注册地(含分装地)位于非茶叶生产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2.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绿茶);
3.年分装经营龙井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吨或50万元人民币(对于无上年记录的,应承诺本许可期限内达到上述经营规模);
4.有规范的龙井茶采购、分装与销售台帐制度;
5.有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
(二)申请龙井茶委托加工的企业资质条件
1.被委托加工企业的注册地(含加工地)位于龙井茶法定产区内,并具有《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2.年经营龙井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吨或50万元人民币(对于无上年记录的,应承诺本许可期限内达到上述经营规模);
3.有规范的龙井茶委托加工合同、进出货台帐制度;
4.有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
四、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提供《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包装型号规格清单》,及与之相符的各种龙井茶包装影印件(或实物);
(三)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龙井茶来源清单》,及与之相符的龙井茶来源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龙井茶分装企业);
(四)龙井茶进出货台帐;
(五)委托加工合同(仅适用于龙井茶委托加工企业);
(六)能够反映龙井茶经营规模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龙井茶分装、委托加工企业可以向其生产经营的龙井茶产品的主要生产地的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申请,或直接向商标注册人申请。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供的龙井茶来源单位资质、供货、委托加工等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商标注册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人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综合审核和审批。
具体申请、初审、审核许可程序按《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初审和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获得龙井茶分装或龙井茶委托加工许可的企业,应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在其自有品牌龙井茶产品包装标签(识)上标注分装或委托加工的相关信息。
(二)商标注册人分别在龙井茶分装企业和龙井茶委托加工企业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上加注“分装”和“委托加工”字样。委托加工企业不得自行分装龙井茶。
(三)《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包装型号规格清单》和《龙井茶来源清单》等表格可从中国茶叶网(www.e-chinatea.cn)“龙井茶证明商标”专栏下载。